380人已浏览 时间 : 2016-06-08 09:35:33
导语: 编辑同志:丁某与某商店签订了内部装修合同。约定由商店提供材料,丁某按商店要求进行装修,商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修费。合同签订后,丁某找来王某等人装修,每天付王某工资100元。不料王某在装修过程中,不小心被异物击伤右眼,请问王某的医疗费用,该由谁担责? 读者:孙权 孙权读者:从来信看,丁某和商店的关系为承揽关系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…
编辑同志:丁某与某商店签订了内部装修合同。约定由商店提供材料,丁某按商店要求进行装修,商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修费。合同签订后,丁某找来王某等人装修,每天付王某工资100元。不料王某在装修过程中,不小心被异物击伤右眼,请问王某的医疗费用,该由谁担责?
读者:孙权
孙权读者:从来信看,丁某和商店的关系为承揽关系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以及第十一条规定: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为此,作为雇主的丁某应对王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;商店不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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